新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上述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继续享受15%优惠税率,未取得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如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标准,系统会自动选择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计算应缴税款(更优惠)。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企业因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自取消当年起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即停止享受。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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