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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流程材料

更新时间:2024-12-1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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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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